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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14 17:29:33 | 来源: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加快新乡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发挥新乡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引领示范功能,依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6〕1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和《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科条〔201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规范高新区“科技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全区开展“科技贷”工作,主要包括:

  (一)设立科技信贷准备金,用于补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

  (二)确定科技信贷准备金额度、资金管理机构及监督制度;

  (三)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协议;

  (四)审议科技信贷准备金补偿和核销情况;

  (五)定期评估合作银行信贷情况和政策绩效;

  (六)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区科学技术局建立新乡高新区科技贷业务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对入库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二)贷款发生损失时协助合作银行追偿,核实具体损失金额,提出补偿建议,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四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并具有稳定的运营团队;

  (二)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

  (三)建有风险跟踪、控制体系;

  (四)如要求实物资产抵质押,则实物资产的价值不得高于贷款金额的30%;

  (五)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

  (六)提供不低于科技信贷准备金规模10倍的贷款额度;

  (七)总贷款额度5%的风险容忍度;

  (八)优先选择开设科技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合作银行。

  第五条 合作银行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区科学技术局联合区财政局将科技信贷准备金足额存入合作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科技信贷准备金采取逐年清算的方式,按一年定期存款计算利息,利息用于科技信贷准备金滚动发展。账户本息的任何处置,须经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共同确认。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合作协议处理存入的资金。

  第六条 合作银行优化精简贷款审批程序,并决定具体贷款额度。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作银行不得另行收取中间业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科技贷支持的对象是税收在高新区区级国库缴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成功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登记入库;

  (二)企业主营业务清晰,经营正常;

  (三)企业无不良记录。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有参与科技贷业务意向的企业向区科学技术局递交申请,通过审查后,纳入新乡高新区科技贷业务企业名录库。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将名录库向合作银行开放。合作银行在决定放贷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学技术局报备。

第六章 风险承担

  第十条 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额度的5%向合作银行交纳风险保证金作质押担保,在偿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须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发生损失后,合作银行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补偿申请。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报请管委会审定后,通知合作银行处理。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首先扣除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管委会和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信贷准备金补充机制。出现补偿后,由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报请管委会批准后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发生补偿后,合作银行仍应积极向欠贷企业追偿,追偿获得的金额扣除双方共同认可的费用后,按照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及时退还至各方账户。在追偿过程中,管委会应向合作银行提供必要的行政协助。

  第十四条 当贷款损失比例超过贷款额度5%时,暂缓开展新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贷款发生损失的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将其不良或违法行为纳入征信体系,合作银行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且不得再享受高新区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科技贷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新开〔2016〕1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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