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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办法

2022-08-10 17:42:39 | 来源:新开[2017]25 号

为加快新乡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实现创新发展,推进区内企业尽快上市、挂牌,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上市(IPO)、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的企业。

第二条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高新区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融资 2 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高新区给予奖励 200 万元;融资达到 2 亿元以上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高新区给予奖励 800 万元。其中,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企业,通过河南省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待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后,高新区先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上市成功后再按照上述奖励标准予以补齐。

第三条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高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四条 对在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展示板和交易板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和 50 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按照我区上市、挂牌企业予以奖励。

第六条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企业应承诺获得奖励后 5 年内不迁离新区或进行撤销,否则退还奖励资金。

第七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在启动企业上(IPO)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计划后到高新区金融管理局进行备案列入高新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挂牌成功后向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由金融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审核,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执照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上市情况募集资金额度和投向发展规划等);企业上(IPO)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成功的凭证材(验原件);金融管理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1  1 日起执行。

备注:因机构合并,该办法由高新区服务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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