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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印发《新乡高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 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06 11:22:29 | 来源: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促进新乡高新区金融业发展,加大金融支持区内实体经济力度,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主要用于加快推进招商引金,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加大金融人才引进。

第二章  加快推进招商引金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实收资本的1%,高新区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即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总部在高新区设立的管辖全省及以上范围的一级分行或分公司,在市级奖励基础上,高新区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的地区性总部奖励5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地区性总部奖励300万元,二年内按照5:5的比例分期兑付。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的首家市级以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基金实际到位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同时按照对基金奖励金额的10%对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含)以上,累计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企业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本到位后三年内实现约定的净利润的即可兑现。

第九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后台服务中心或业务总部(专营机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包括营运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

第十条  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3年内100%房租补贴。

第三章  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第十一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不超过募集资金规模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上市挂牌企业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利用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不超过0.1%的发行费奖励,每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在市级奖励基础上,高新区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引进保险资金投资于高新区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重点基础设施领域的企业(融资成本要低于同等期限的银行融资成本),按照实际到位资金,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其不超过0.05%的奖励。

第四章  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额,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0.5%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企业资金实际到位规模达到5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如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按不超过其投资企业资金实际到位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投资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区内企业租赁使用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高新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并被区内企业租赁使用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

第十八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地区性总部、市级分支机构)从业的具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参照一行三会有关规定),以及在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等机构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高管,其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缴纳的,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自开业3年内给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1000元/每人每月标准执行,每家金融机构享受生活补贴的高管人数不超过5人。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享受奖励的各金融机构、企业应接受区金融管理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合谋骗取奖励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区内各金融机构、企业,应承诺获得奖励或补助后5年内不迁离高新区或进行撤销,否则退还奖励资金。本办法与高新区出台的其它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项目的引进,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金融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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